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6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6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65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扣案物案件(95年聲沒字第7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小 瑪莉 大舞臺」壹臺、「小瑪莉彩金臺」壹臺、「小瑪莉大富翁」壹臺、「麻將臺」貳臺、「水果盤」壹臺(含IC板共陸片)及新臺幣貳萬柒仟捌佰陸拾元,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賭博等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4年8月22日,依刑事訴訟法第
253條第1項之規定,以94年度偵字第1335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賭博器具電子遊戲機「小瑪莉大舞臺」1臺、「小瑪莉彩金臺」1臺、「小瑪莉大富翁」1臺、「麻將臺」2臺、「水果盤」1臺(含IC板共6片)及在機臺內扣得之新臺幣(下同)27,860元,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及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所犯賭博等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4年8月22日以94年度偵字第1335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按。而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小瑪莉大舞臺」1臺、「小瑪莉彩金臺」1臺、「小瑪莉大富翁」1臺、「麻將臺」2臺、「水果盤」1臺(含IC板共6片)及機臺內扣得之27,860元,均係供被告犯本件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且屬於被告等情,業經被告供述在卷,則聲請人單獨聲請宣告沒收,本院經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1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江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春祝中華民國96年1月18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