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0年度潮補字第576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576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瀬耕一
訴訟代理人  謝守賢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瑞菊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09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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