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中小字第1027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孟貢
訴訟代理人 張光賓
被 告 馬銘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柒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二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捌佰叁拾元,餘由原告
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世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書記官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