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聲字第33號
聲 請 人 蘇建益
相 對 人 盧正昕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盧正昕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中
華民國102年6月1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然未據繳納裁
判費。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抗告費1,000元,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