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1374號
原 告 蔡嘉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苙薳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
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25萬元,應繳第1審裁判費2,650元,原告僅繳納1,000
元,尚欠1,6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
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