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925號
原 告 胡勝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信託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元,
應徵第1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