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簡字第2282號
原 告 孫玉卿
被 告 葉福龍
葉呂來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0二年五月二
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定民國一0二年六月十九日下午五時宣判
,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
國一0二年七月十二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二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
書記官黃園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