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0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0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08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俊良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俊良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怡秀
法官鄭富城法官徐淑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郅享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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