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35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35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351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建和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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