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黃孟睿
陳佑維 紀柏宇 劉承宇 方子豪 楊智凱 游宗鑫 被告 侯健豪
陳智強 鄧子宸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簡字第1160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桂興
法官林晏如法官陳芃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鶯尹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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