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9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98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俊丰選任辯護人胡坤佑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郭惠玲
法官呂政燁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9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98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俊丰選任辯護人胡坤佑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郭惠玲
法官呂政燁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