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七號
原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被告冠福電機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B審判長法官楊富強~B法官劉定安~B法官楊筑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胡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