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2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一四九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楊申田律師
楊譜諺律師右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三年三月八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開庭調查,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2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一四九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楊申田律師
楊譜諺律師右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三年三月八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開庭調查,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