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交附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交附字第一八號
原告丁○○
丙○○乙○○甲○○被告己○○
庚○戊○○○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交附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交附字第一八號
原告丁○○
丙○○乙○○甲○○被告己○○
庚○戊○○○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