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他字第1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他字第1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他字第11號抗告人 陳品均 上列抗告人因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1年4月25日101年度他字第11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同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蕭忠仁法官陳姿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
書記官李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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