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5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抗字第5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抗字第524號再抗告人即受刑人 賴文祥 上列再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101年度抗字第524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行抗告。但對於其就左列抗告所為之裁定,得提起再抗告:四、對於第477條定刑之裁定抗告者。前項但書之規定,於依第405條不得抗告之裁定,不適用之。又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415條、第40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抗告人即受刑人賴文祥前因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國101年4月16日101年度聲字第256號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於101年5月23日駁回抗告在案,而本件如附表所示之定應執行之刑之罪,均係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所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罪,揆諸前開規定,即不得再抗告。本件提起再抗告,自屬不合法律程式,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黃瑞華
法官高玉舜法官陳恆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黃家麟中華民國101年7月2日附表┌─────────┬────────┬────────┬────────┬────────┐│編號│01│02│03│04│├─────────┼────────┼────────┼────────┼────────┤│罪名│竊盜│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9年4月15日凌晨│99年2月間某日晚│99年3月初某日晚│99年2月底某日某││││間│間│時│├─────────┼────────┼────────┼────────┼────────┤│偵查機關│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及案號│檢察署99年度偵字│檢察署99年度偵緝│檢察署99年度偵緝│檢察署99年度偵緝│││第4534號│字第282、283、28│字第282、283、28│字第282、283、28││││4號│4號│4號│├───┬─────┼────────┼────────┼────────┼────────┤││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易字│99年度易字│99年度易字│99年度易字││││第550號│第540號│第540號│第54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1月31日│100年1月13日│100年1月13日│100年1月13日│├───┼─────┼────────┼────────┼────────┼────────┤││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易字│99年度易字│99年度易字│99年度易字││││第550號│第540號│第540號│第540號││判決├─────┼────────┼────────┼────────┼────────┤││確定日期│100年3月2日│100年3月8日│100年3月8日│100年3月8日│││││(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撤回上訴)│└───┴─────┴────────┴────────┴────────┴────────┘┌─────────┬────────┬────────┬────────┬────────┐│編號│05│06│07│08│├─────────┼────────┼────────┼────────┼────────┤│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99年10月7日下午│99年2月21日下午│99年2月8日晚間│99年2月中旬某日││││││晚間│├─────────┼────────┼────────┼────────┼────────┤│偵查機關│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及案號│檢察署99年度毒偵│檢察署99年度偵字│檢察署99年度偵字│檢察署99年度偵字│││字第800號│第2949號│第3371號│第3371號│├───┬─────┼────────┼────────┼────────┼────────┤││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簡字│100年度易字│100年度易字│100年度易字││││第106號│第313號│第350號│第35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3月21日│100年7月26日│101年2月6日│101年2月6日│├───┼─────┼────────┼────────┼────────┼────────┤││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簡字│100年度易字│100年度易字│100年度易字││││第106號│第313號│第350號│第350號││判決├─────┼────────┼────────┼────────┼────────┤││確定日期│100年4月21日│100年8月22日│101年2月29日│101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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