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4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戴榮輝 上當事人間請求更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2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另按清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規定:「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是故關於更生裁定之更正亦準用上開民事訴訟法裁定之更正。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有戶籍謄本在卷可按,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筱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書記官蔡佩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