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188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881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潘秀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蘇朝靠 之遺產管理
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先前因聲請本件之支付命令已繳納
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元,但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後,尚
未繳納足額之裁判費。依原告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2,9
07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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