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8年度鳳秩易字第3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鳳秩易字第3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
被處罰人   林忖亮
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
107年11月7日以高市警鳳分偵字第10774181900號裁處罰鍰
確定,因逾期不繳納,移送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忖亮易以拘留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
送機關裁處罰鍰新臺幣1,500元確定,因逾期未完納,爰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規定,聲請予以裁定易以拘留

二、按罰鍰易以拘留,以新臺幣300元以上900元以下折算1日
。但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5日;易以拘留不滿1日之零數不
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查本
件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前經移送機關以
107年11月7日高市警鳳分偵字第10774181900號裁處罰鍰
新臺幣1,500元,該處分於107年11月21日送達於被處罰人
並已確定,移送機關已將執行通知書送達於被處罰人本人,
被處罰人並未於10日內完納罰鍰等情,有案件處分書、執行
通知單、送達證書等可參。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因受處分人應繳罰鍰總額為1,500元,以900元折算
1日,應易以拘留1日(不滿1日之零數不算)。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李代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書記官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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