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4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上訴字第4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上訴字第463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少平 選任辯護人即 法扶 律師 嚴天琮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2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清安
法官王慧娟法官陳珍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建元中華民國109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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