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更一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上更一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使用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更一字第60號上訴人台中市大雅區勝興宮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韋茂松 訴訟代理人 劉喜 律師複代理人 楊偉奇 律師
參加人 張意坤 被上訴人 王如榕 訴訟代理人 黃意茹 律師複代理人 洪睿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使用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0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應增列第四項「參加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漏載第4項「參加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係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美蒼
法官郭玄義法官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江丞晏
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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