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簡字第73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735號

原告家立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德

原告天笠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坤明

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79,3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3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

書記官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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