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補字第72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上列原告與被告 顏泰山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72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