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8年交簡附民上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交簡附民上字第二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交簡上字第四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王萬金法官劉興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秋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