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4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訴字第四六八○號
原告企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武雄 被告弘晉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福清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為訴外人竹慶營造有限公司(下稱竹慶公司)之連帶保證人,因原告向竹慶公司承包之「迪化抽水站分水施視聽設備工程」已完工,竹慶公司尚餘新台幣(下同)五十萬四千元工程未給付給原告,原告乃依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五十萬四千元,並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查本件原告前曾以同一事實及法律關係向被告請求給付五十萬四千元,經本院以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八九0號案件駁回原告之訴,嗣經原告上訴後,復經台灣高等法院以九十年度上易字第四四七號案件駁回原告之上訴確定,此有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四四七號判決在卷可資佐證,本件原告之主張,自應受上開確定判決既判力之拘束,並應認其本件起訴並不合法。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九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詹駿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
書記官官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