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5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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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5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一八號
公訴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柯姿秀右具保人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柯姿秀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被告甲○○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五萬元,由具保人柯姿秀繳納現金後,免予羈押並予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九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黃俊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淑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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