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19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1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附民原告甲○○附民被告乙○○上列被告因97年度訴字第1508號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一、原告方面:㈠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萬元。
㈡陳述及證據:均引用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乙○○所犯傷害等案件,業據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19日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2月3日就傷害部分判決有罪在案,然原告遲於97年11月25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本院收文章戳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頁)。是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既係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依前揭規定,其起訴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賴純慧
法官鄧希賢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莊文茹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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