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72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7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172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戊○○
甲○○己○○乙○○丙○○丁○○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戊○○、甲○○、己○○、乙○○、丙○○、丁○○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而被告戊○○、甲○○、己○○、乙○○、丙○○、丁○○自白犯罪,本院復認為被告戊○○、甲○○、己○○、乙○○、丙○○、丁○○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雅芬
法官王幸華法官胡宗淦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耀鴻中華民國95年12月26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