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7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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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7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172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戊○○
甲○○己○○乙○○丙○○丁○○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戊○○、甲○○、己○○、乙○○、丙○○、丁○○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而被告戊○○、甲○○、己○○、乙○○、丙○○、丁○○自白犯罪,本院復認為被告戊○○、甲○○、己○○、乙○○、丙○○、丁○○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雅芬
法官王幸華法官胡宗淦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耀鴻中華民國95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