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交簡上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交簡上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簡上字第12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2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民國00年00月0日生」應更正為「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民國00年00月0日生」,顯係「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威龍
法官盧鳳田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姿利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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