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43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吳健安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附件所列事項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件所列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清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
書記官高惠美附件:
一、提出債務人清冊,如無債務人仍應說明之。
二、提出聲請人主要往來銀行存摺影本(請影印存摺首頁及顯示最近補摺日之數額)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至少須自民國95年1月起迄今之內容),若無證券存摺,亦請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無往來紀錄之證明。
三、說明聲請人現居住之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2段30巷116號房屋為何人所有,並提出相關證明。
四、陳報依法應分擔聲請人母親 黃歐 綉花扶養義務之人數(含其他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均勿省略)、分擔之比例及家系表並說明聲請人之母親現有無工作或有無領取其他政府補助金(例如老人年金或老農津貼等)。
五、陳報聲請人之配偶 李瑞娘 現有無工作或其他收入,如有,並請提出相關證明(包括在職證明及薪資證明)。
六、據實陳報聲請人每月實際領取之薪資為新台幣若干?並請說明薪資明細表內每月新台幣11,000元借支扣除項目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