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亡字第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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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亡字第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亡字第七號
聲請人 鍾錦霞 相對人 鍾兆炎 最後住居所:苗栗縣○○鄉○○村○○○鄰○號(即失蹤人)右聲請人聲請宣告鍾兆炎死亡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鍾兆炎(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居所設於苗栗縣○○鄉○○村○○○鄰○號)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鍾兆炎之遺產負擔。
事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父鍾兆炎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日下午三時許,因桃芝颱風來襲,在住家門前清理涵洞遭大水沖走後失蹤,迄今音訊杳然,生死不明,前經聲請本院准以九十一年度家催字第三八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死亡之判決。
二、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九十一年度家催字第三八號公示催告事件卷宗。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八條第一、三項分別定有明文。查鍾兆炎於九十年七月三十日下午三時許,因桃芝颱風來襲,在住家門前清理涵洞遭大水沖走後失蹤,迄今音訊杳然,生死不明,多年來報警協尋亦無所獲,業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家催字第三八號公示催告命聲請人登報期滿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相對人住所轄區高湖派出所之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影本一份為證,並經證人即聲請人之妹妹 鍾紫霞 、叔叔 鍾兆忻 二人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證述明確,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公示催告聲請事件卷宗核明屬實,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二、鍾兆炎因遭遇桃芝颱風之特別災難,自九十年七月三十日下午三時起失蹤,計至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止屆滿一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十二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三、綜上所述,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六百三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邱光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黃雅琦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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