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3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甲○○(即被告)
(現在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另案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九日所為之判決(起訴案號:九十七年度偵緝字第二二八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按原審法院認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項、第三百六十二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甲○○因不服本院所為之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惟因未敘述上訴理由,且遲至上訴期間屆滿日(即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日)後二十日內仍未補提,經本院於九十七年七月三日命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裁定經囑託監所長官業於九十七年七月十日送達被告本人收受,有送達證書二紙在卷為憑,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提,其上訴顯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依上說明,自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姁穗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