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補字第761號
原 告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綱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 馮怡翎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69,9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70元。茲限原告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