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小字第245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小字第2455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徐聖弦
       謝京燁
上原告與被告 全世明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萬零玖拾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又因被告全世明目前在法務部
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應預納提解費新台幣捌佰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裁
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逾期預繳上開提解費,被告全世明亦不
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逾四個月兩造均未墊支者,視為
原告撤回本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及提解
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 王敏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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