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5年度鳳補字第74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補字第746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送達代收人  蔡宜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明珠 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
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8,5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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