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補字第746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送達代收人 蔡宜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明珠 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
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8,5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