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34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9年度毒偵字第
26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15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合計驗餘淨重零點伍壹陸玖公克)及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殘渣袋壹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本件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5169公克),經送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份,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990400260號鑑定書在卷可稽,而殘渣袋1個因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且難以析離,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訛。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楊文廣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靖騰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