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30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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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30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307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明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緝字第1725號,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99年10月27日99年度易字第3077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明星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以民國99年10月27日以99年度易字第3077號裁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惟因被告於協商程序終結前撤回協商之合意。本院認為本件不得進行協商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王世華
法官陳玉聰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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