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59號聲請人癸○○
乙○○戊○○己○○丑○○丙○○子○○甲○○壬○○卯○○辛○○○庚○○代理人寅○○相對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90年1月10日向聲請人共借款新臺幣(下同)11,28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民國90年7月10日,利息、遲延利息與違約金均無,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尚餘欠11,060,000元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簿謄本件、本票等件影本為證。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
簡易庭法官陳銘珠
一、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依法繳納抗告費用。
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
書記官陳敏捷┌─────────────────────────────────────────────────────────────┐│附表:97年度拍字第59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台東縣│台東市○○○段││482-26│建│││61│全部│丁○○所有││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