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18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當事人間更生事件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中關於「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新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
書記官葉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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