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694號聲請人桃園縣大溪鎮農會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代理人甲○○相對人丁○○
號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八年度存字第六六二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陸萬陸仟元准予發還。
聲請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提存物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8年度裁全字第號479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台幣66,000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8年度存字第662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三、茲因該事件,聲請人已獲得本案勝訴判決確定一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8年度司促字第5413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審核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書記官利冠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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