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83號原告甲○○上列原告甲○○與被告乙○○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之金額,並依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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