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0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49歲(民
5選任辯護人唐達興律師被告甲○○
3樓選任辯護人 張伯時 律師被告乙○○
號6樓選任辯護人 湯明亮 律師選任辯護人 何燈旗 律師選任辯護人 劉昌崙 律師被告戊○○被告丙○○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被告等人所犯傷害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宮瑩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