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465號原告甲○○
樓之4上列原告與被告旭羚企業有限公司、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書記官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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