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6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毒品等案件,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沒收部分,依刑法第51條第9款規定,應併執行之,故不必定應執行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明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穗筠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附表:
┌──────┬────────┬────────┬────────┬────────┐│編號│1│2│3│4│├──────┼────────┼────────┼────────┼────────┤│罪名│毒品(施用一級)│毒品(持有二級)│毒品(施用一級)│毒品(施用二級)│├──────┼────────┼────────┼────────┼────────┤│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8年8月12日│98年8月12日│98年2月24日回溯│98年2月22日│││││26小時內某時││├──────┼────────┼────────┼────────┼────────┤│偵查機關│臺北地檢98年度毒│臺北地檢98年度毒│臺北地檢98年度毒│臺北地檢98年度毒││年度案號│偵第2415號│偵第2415號│偵第779號│偵第779號│├───┬──┼────────┼────────┼────────┼────────┤││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最後│案號│98年度訴字第1681│98年度訴字第1681│98年度訴字第1025│98年度訴字第1025││事實審││號│號│號│號││├──┼────────┼────────┼────────┼────────┤││判決│98年11月30日│98年11月30日│98年12月8日│98年12月8日│││日期│││││├───┼──┼────────┼────────┼────────┼────────┤││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確定├──┼────────┼────────┼────────┼────────┤││案號│98年度訴字第1681│98年度訴字第1681│98年度訴字第1025│98年度訴字第1025││││號│號│號│號││判決├──┼────────┼────────┼────────┼────────┤││確定│98年12月21日│98年12月21日│99年1月4日│99年1月4日│││日期│││││├───┴──┼────────┴────────┼────────┴────────┤│備考│上開兩罪經本院98年度訴字第1681號判│上開兩罪經本院98年度訴字第102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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