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31號原告 蔡秀雲 被告 高德儒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741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王金全
法官高思大法官楊真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錫朋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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