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8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易字第八七一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誣告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甲○○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三千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李昆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佩真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