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補字第86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868號

原告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吳明賢

訴訟代理人 陳芷霠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振東 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1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書記官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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