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再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63號再審原告甲○○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朝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拾玖萬叁仟玖佰伍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壹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俞慧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
書記官陳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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