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票字第60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票字第605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惟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貳仟壹佰叁拾捌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聲請人僅繳納新臺幣壹仟元,尚欠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簡易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書記官莊學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