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聲字第15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聲字第15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56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5樓(在台灣台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載等罪,經本院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業經於94年2月2日修正,修正後之該條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此項修正較行為時該條款之規定不利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從舊從輕之規定,仍應適用有利於受刑人之舊法,附此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張正亞法官陳榮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麗芬中華民國95年9月22日

更多裁判書